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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不合理費用或不予結算醫療費;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不按處方配方,超過規定劑量,將自費藥品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藥品混淆計價的; (二)將外配處方藥品變換成自費藥品、生活用品、化妝用品、保健品及其它藥品發給患者; (三)出售假、劣藥品的; (四)串換藥品,將不屬于《藥品目錄》的藥品或物品的費用列入藥費支付范圍的; (五)違反藥品零售價格及批零差價銷售的; (六)其它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