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兩定”單位在定點服務范圍、資質上存在下列問題的,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一)“兩定”單位在施行醫療衛生改革、改制過程中,組織機構、經營方式、服務范圍、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名稱、地址、科室等發生變化,但未及時向市醫保中心提出書面報告的; (二)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項目、醫務人員與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資質不一致,或與醫生執業地點不符的; (三)定點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五定”管理(即定科室、定醫生、定服務對象、定項目、定病種)有關規定,提供超《定點醫療服務協議》規定范圍服務的; (四)“兩定”單位下設分支機構(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連鎖藥店等)在未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前,為參保職工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 (五)“兩定”單位利用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開展醫療保險服務的; (六)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使用特殊醫用材料、治療、用藥的收入,與醫生及所在科室的收入掛鉤的; (七)定點零售藥店將柜臺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 存在上述第(一)、(二)項行為的,調查處理期間,暫停或取消相關醫生、藥師的醫療保險處方權,暫停或取消相關科室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存在(三)―(七)項行為的,暫停或取消“兩定”單位的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