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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政府補助和個人(家庭)繳費共同組成。除中央、省上承擔的補助資金按其核定參保人數撥付外,其余政府補助資金普補部分由市及區縣各承擔50%;特補資金由區縣政府承擔。 (一)2009年政府補助標準 1、18周歲以下普通參保城鎮居民,政府按人均8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承擔40元,省承擔36元,市承擔2元,區縣承擔2元。18周歲以上普通參保城鎮居民,政府按人均96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承擔40元,省承擔36元,市承擔10元,區縣承擔1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學生和兒童,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政府按人均10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承擔45元,省承擔36元,市承擔2元,區縣承擔17元。 3、18周歲以上享受低保的人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按人均156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承擔70元,省承擔36元,市承擔10元,區縣承擔40元。 4、“三無人員”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中,中央承擔70元,省承擔36元,市承擔10元。個人繳納的144元,由區縣政府在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全額補助。 5、享受政府特殊補助人員的身份界定一律以每年繳費時的身份為準,統籌年度內不變。同時具備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種政府補助。 (二)2009年個人繳費標準 1、18周歲以下:低保家庭中的學生和兒童,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不繳費;普通人員每人繳納20元。 2、18周歲以上:低保的人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繳納104元;普通人員每人繳納1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