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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并對下列事項進行技術確認或者鑒定:(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二)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四)康復性治療確認;(五)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六)生活護理等級確認;(七)舊傷復發確認;(八)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