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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 。ㄒ唬├塾嬂U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 。ǘ├塾嬂U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ㄈ├塾嬂U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ㄋ模├塾嬂U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塾嬂U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后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