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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解會議由調解主持人宣布會議的紀律、申請人請求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會議的組成人員,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要求參加會議的調解人員回避; (二)申請人陳述申請調解事項,被申請人進行答辯,當事人舉證、質證; (三)調解員宣布與該勞動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查明的事實,分清是非,指明當事人的責任,提出調解方案,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四)雙方當事人協商并向調解會議陳述協商結果; (五)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會議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未達成協議的,調解員在會議記錄中注明“經調解未達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