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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