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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醫療費補貼為2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引產(含死胎、畸形)的,醫療費補貼為1500元; (四)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下早產的,醫療費補貼為1800元; (五)難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500元(其中剖宮產的,醫療費補貼為4000元)。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實際醫療費用超過所發補貼的,用人單位可予以酌情補助,但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服務費和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