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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辦理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各種補充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二)醫療保險金的支付、管理和稽核。 (三)編制醫療保險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用。 (四)建立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 (五)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六)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藥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七)定期向社會公布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八)對醫療保險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九)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十)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