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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年齡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等級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 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