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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或者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非法介紹、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五百元罰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個月(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屬于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招用勞動者收取抵押金、保證金以及扣留勞動者證件或者檔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介紹或者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職業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