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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列支: (一)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省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十)工傷預防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的提取、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工傷認定調查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