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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其檔案由縣區、街道(鄉鎮)管理的,由縣區、街道(鄉鎮)辦理檔案移交,具體辦法參照第十四、十五條。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檔案由其他方式管理的,由本人按戶口所在地向縣區退管機構申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經退管機構審核批準后,可自帶檔案移交,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退休人員應自帶有效身份證明、戶口本、養老金發放證明和《退休證》,由本人親自到退管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二)退管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審查和核對檔案內容后,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和縣區退管工作機構經辦人應簽訂《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檔案交接書》(見附件3),退休人員和退管工作機構各執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