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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用完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門(急)診醫療費用,可按下列辦法結付: (一)門診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在簽約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刷卡就診發生的年累計超過600元,超額1至2000元的普通門診費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結付。本辦法實施后,不再辦理糖尿病、高血壓(II、III期)、乙型活動性肝炎慢性病的門診專項。 已辦理糖尿病、高血壓(II、III期)、乙型活動性肝炎專項門診的患者,年累計門診專項費用限額在2000元以下;同時患有上列慢性病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年累計門診專項費用的限額合計在4000元以下,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根據其實際發生費用,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結付。 上述兩項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規定不重復享受。 (二)特殊病門診醫療 1.長期精神病患者累計專項門診醫療費用限額在2000元以內,根據其實際發生費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結付。 2.非住院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化療年累計專項門診醫療費用限額在4000元以下,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根據其實際發生費用,按在職職工60%、退休人員80%的比例結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復發需繼續治療的須重新辦理鑒定手續。 3.重癥尿毒癥患者透析治療(含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患者抗排異治療的專項醫療費用,在個人自付700元自付段后,參照住院費用分段按比例支付。重癥尿毒癥患者透析治療其年累計門診醫療費用限額在7萬元以下;器官移植患者抗排異治療其年累計門診醫療費用限額為:手術后第一年在10萬元以下,第2年在9萬元以下,第3年在7.5萬元以下,第4年及以后在6.5萬元以下。因個體差異費用超限額的須每年由經治(手術)醫學專家確定治療方案,院方確定同意,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重新確定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