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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監督檢查前應制訂監督檢查方案,報本單位領導批準,成立檢查組。 監督檢查前,原則上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被檢查對象發出《監督檢查通知書》。通知書內容: 1. 被檢查對象的名稱; 2. 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 對被檢查對象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4. 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5. 稽核部門公章及其簽發日期。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應蓋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章。 在特殊情況下,若事前通知對監督檢查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直接持《監督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工作。 (二)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編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內容: 1. 檢查項目工作底稿編號; 2. 檢查項目名稱; 3. 檢查事項發生的日期、文件號、憑證號、金額等; 4. 檢查事項主要內容的摘錄; 5. 附件的主要內容及張數; 6. 被檢查對象相關人員簽名; 7. 檢查組制單人、復核人簽名及填制日期; 8.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三)檢查組應在監督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監督檢查報告。報告內容: 1. 檢查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2. 對檢查項目的基本評價; 3. 認定存在問題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4. 提出改善內部控制工作的建議; 5. 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6. 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簽名; 7 報告日期。 (四)檢查組在提交監督檢查報告前,要征求被檢查對象意見。被檢查對象收到監督檢查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檢查組對有異議的問題應進一步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監督檢查報告。 檢查組在上報監督檢查報告時,要將被檢查對象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單位領導審批。 (五)監督檢查報告經審批后,稽核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被檢查對象,要求限期整改。被檢查對象應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稽核部門。稽核部門應將檢查結果定期進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