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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到所在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服中心)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的房產證或租房協議等能夠證明經營場地面積的其他憑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用人單位向勞服中心報送參保材料的,勞服中心應對參保材料初審后將其報送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工傷保險繳費通知單,再由勞服中心將繳費通知單分送給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