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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基金 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按照已確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從2004年1月1日或自辦理營業執照次日起補繳工傷保險費,并以現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結算。 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將填寫的《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參保單位補繳表》(以下簡稱《補繳表》表樣附后),報送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與系統生成的《補繳表》核對無誤后轉財務崗。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將《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補繳匯總表》(表樣附后)經審核后,同軟盤于每月20日前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市社保中心財務科的操作流程與月報收繳的流程一致。 參保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時,還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規定的要求交納滯納金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