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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被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和原渠道繼續發放。未參保的,預留至人均期望壽命,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未滿18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在資產結算時一次性撥付給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被鑒定為5--10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在資產結算時一次性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