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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ㄎ澹﹤睦什怀^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鴦赵阂幎ǖ钠渌麠l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