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轉入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按轉入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轉出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轉入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劃轉,個人賬戶余額通過轉出地經辦機構轉移或退還本人,并按轉入地規定對個人繳費多退少補。 因勞動關系終止、其它原因中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轉移參加轉入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本人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憑證》、《山西省流動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待遇憑證》辦理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時原則上只轉移個人賬戶余額或將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并按轉入地規定對個人繳費多退少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