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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按違規費用占醫保經辦機構當月審核醫藥費的比例,在定點藥店當月申請拔付的醫藥費總額中扣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 (一)不校驗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不按處方規定配(售)藥品或超劑量配(售)藥品的;(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支付的;(三)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四)將自費藥品與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混淆計價的;(五)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藥品的;(六)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七)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