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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給予其以下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相應扣減其工作量。 。ㄈ┎坏冒才艖言28周以上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ㄋ模⿷言28周以上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每天給予其1小時工間休息,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并相應扣減其工作量;經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該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休息期間的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因此而受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