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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1981-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51號) |
內容: |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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