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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后未就業的; (二)從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 (六)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八)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失業人員。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進行失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