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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