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一、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是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機構,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二、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建立條件: (一)具有熟悉所鑒定工種(專業)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 (二)具有與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設備和場所; (三)具有與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四)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建立 (一)凡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職業技能培訓實體和行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社會團體、民主黨派等所屬單位,都可提出建所(站)申請。 (二)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單位,由相應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資格審查后,報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總體規劃,采取擇優選點的辦法審批。凡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和行業某些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三)對批準建立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予《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明確其所鑒定的工種(專業)、范圍和等級。 (四)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鑒定,保證鑒定質量。 (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或委托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對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進行定期檢查,每年評估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其職業技能鑒定資格,收回《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