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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市屬國有集體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不再享受《鶴壁市原國有集體破產和特困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鶴政〔 2004 〕 68 號 )的有關待遇,可按《鶴壁市城鎮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鶴政辦〔 2000 〕 69 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大病救助醫療保險,享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待遇。其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由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由市、區企業主管部門或其它退休人員管理組織按規定標準負責統一收集后,按年度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