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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辦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拒絕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依法減免殘疾學生或者貧困殘疾人子女有關費用的。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和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