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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持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獎金; (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三十天; (三)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別給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前款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