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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人員轉診及在外地發生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結算: (一)市內轉診的,須經本人所選的定點醫院同意并開具轉診證明,轉診費用由原定點醫院審核結算; (二)市外轉診的,須經本人所選的定點醫院同意并開具轉診證明,醫療費先由個人或其所在單位墊付,返回后由原定點醫院審核報銷; (三)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親發生的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返回后由原定點醫院審核報銷; (四)離休人員異地安置后,住院治療需就近選擇1?D2所公立醫院作為定點醫院,每年的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發給其原工作單位;年終有節余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就醫時,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定期將醫療費用單據送原工作單位,從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中報銷;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時,憑全部醫療費用單據按季度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二十一條 申請承辦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定點服務的醫院,必須要設立專門為離休人員服務的機構,要求醫療設施齊全。具備緊急搶救的設備及救護車輛,有辦理家庭病床和醫治巡視的能力,要為離休人員建立日常聯系卡,堅持預防和保健、治療相結合的方式,滿足離休人員的醫療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