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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曾參加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研究開發的全過程1項以上,完成任務較好或得到推廣應用。 二、作為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曾參加本行業較高難度、較復雜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2項以上,并得到推廣應用和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曾擔任大型工程項目設計1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設計3項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大型工程項目設計2項以上的分項技術負責人。 四、曾擔任1項以上援外(境外)工程項目設計負責人,或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援外(境外)工程項目建設、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五、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部級輕工專業方面行業規劃或企業技術改造規劃的編制并被采納,得到同行專家認可。或曾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制定本行業、本企業的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或技術管理文件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六、曾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1項輕工專業國家標準或2項輕工專業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并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撰稿工作或實驗驗證工作。 七、在輕工行業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或新產品、新工藝設計中,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處理過生產過程中的重大生產、管理技術問題,或解決過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曾負責消化、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2項以上。 八、曾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省、部級組織推廣的先進技術項目2項以上,實施效果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