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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工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