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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第六章 業務及基金管理
2003-04-01 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府發[2003]53號 吉林省長春市 |
內容: |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視繳費能力,采取自行申報辦法實行分類、按月動態管理。具體分類: (1)能一次性補交欠費,并能正常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實行全額繳撥、社會化發放; (2)不能補交欠費,但能正常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實行全額撥付退休費; (3)不能補交欠費又不能全額繳納當期養老保險費的,經審核認定后,暫借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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