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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在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7日內,將工資協議文本及說明報送其工商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職工方與區域、行業的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由企業代表組織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將工資協議文本及說明報送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職工方與區域、行業內各企業民主推舉的代表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由各企業民主推舉的代表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將工資協議文本及說明報送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因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中止協商的,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3 0日。因出現未預見情況中止協商的,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未預見情況解除之日起3 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