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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約按照本條條款修正1919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1932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1936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37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37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59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以及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 2.本公約生效不應停止接受下列公約的批準:1936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37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37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1959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或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 3.如有關各方都以批準本公約或向國際勞工局長送達聲明書表示同意停止對1919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和1921年(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的繼續批準,則應停止其繼續批準。 4.如本公約生效或當其生效之時: (a)一個已批準了1937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且已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于15歲,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b)關于1932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所規定的非工業就業,如一個批準了該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c)關于1937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所規定的非工業就業,如一個批準了該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并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于15歲,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d)關于海事就業,如一個批準了1936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并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于15歲或該會員國規定本公約第3條適用于海事就業,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e)關于海上捕魚就業,如一個批準了1959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并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于15歲或該會員國規定本公約第3條適用于海上捕魚就業,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f)一個批準了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并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不低于該公約規定的最低年齡或該會員國因本公約第3條而規定此年齡適用于井下就業時,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5.如本公約生效或當其生效之時: (a)關于1919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承擔本公約的義務應涉及根據該公約第12條對該公約解約, (b)關于農業,承擔本公約的義務應涉及根據1921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第9條對該公約解約, (c)關于海事就業,承擔本公約的義務應涉及根據1920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第10條和1921年(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第12條對該公約解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