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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 (一)對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毀或者拆解用于制造專利產品的模具、專用設備,并且不得使用、轉移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對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轉移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三)對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四)對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停止作出銷售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對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對進入本市的產品,責令侵權人不得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轉移該產品。 采取前款方式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