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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零售藥店,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交以下加蓋零售藥店公章的書面材料: (一)《深圳市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檔;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正副本、《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證書、身份證,藥師職稱證明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四)藥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年度業務收支情況表、服務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一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藥、劣藥問題的確認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六)按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分類的藥品總目錄(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目錄需標明藥品通用名、劑型、產地、規格、價格等; (七)本藥店藥師名單及簽名字樣; (八)證明本藥店職工已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征收核定單》(驗原件,交復印件)。 《深圳市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編制,網站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