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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按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 (三)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但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