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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一)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二)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救治記錄或憑證; (五)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七)職工死亡的,應當附具死亡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