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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診治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國家和我市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規定,按國家和我市醫改工作要求執行。 (三)進行或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檢查、治療及藥品,應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支付。 (四)使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民族藥藥品,其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發〔2011〕4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除外),其余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分擔。 (五)使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內部分自付費用的診療設備、醫用材料、治療項目,其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額外的費用后,其余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分擔。需使用價值在600元以上的醫用材料,應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