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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訂) (已修訂)
第二百六十條
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
2011-05-01 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主席令第41號 |
內(nèi)容: |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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