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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分兩檔: 1.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 2.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其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根據職工視同繳費的年限,按照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計發標準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所占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比與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