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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老紅軍離休干部等人員醫療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第四章 醫療管理
2002-01-08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市政辦[2002]1號 廣西桂林市 |
內容: | 關于器官、組織移植及人工器官的安裝。 因病情需要,經批準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如腎臟移植、骨髓移植),其購買器官或組織(按國內價格計)以及移植過程的醫藥費,報銷70%,個人負擔30%。 經批準安裝人工器官及安裝過程的醫療費用、進行冠狀動脈形成術、心臟射頻消融術等高費用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費用,報銷80%,個人負擔20%。其中手術過程中所用的各種人工器官、藥品材料,如造影劑、各種導管、特殊衛生材料(含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血管內支架)等,按國產價格計算,價格超過一萬五千元的,均限定以一萬五千元計,一萬五千元以下的按實際價格計,然后按本款所規定的報銷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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