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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城鎮居民參保時還需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年滿18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且無職業、無收入、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其他非從業居民)需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業證明。 (2)重度殘疾人員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的重度殘疾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所載明的重度相應等級。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4)證件丟失的,應由原發證部門補發或出具證明。未及時提供補發證件或有效證明的,按普通居民繳費。 (5)對重度殘疾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和其他非從業居民提供的證明材料,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留存復印件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