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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 定向捐贈的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門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下列事項: (一)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 (二)受災人員的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災人員因災傷病救治等醫療救助; (四)受災地區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自然災害救助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不得擅自擴大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使用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