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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未發現被證明對象有違法犯罪記錄的,直接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二)發現被證明對象有違法犯罪記錄,有相關法律文書文本證明的,直接出具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三)發現被證明對象有違法犯罪記錄,暫未獲得有效法律文書文本的,不得出具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應當向保存有效法律文書文本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協查。獲取有效法律文書文本或書面協查結果的,應當據實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無法取得有效法律文書文本或書面協查結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到有條件提供證明的單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