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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保護監察職能,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勞動保護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制定勞動保護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目標,綜合協調勞動保護工作。 (二)負責對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和竣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措施的審查和驗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評價。 (三)組織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在各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人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提出結論性意見;統計、分析和報告職工的因工傷亡事故。 (五)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及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存在的重大事故>患或者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保護監察通知書》。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