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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一)妊娠7個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職工,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或剖宮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12周)及以上、7個月(28周)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12周)以下流產的女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計發護理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