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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接受以下項目的鑒定、確認申請: (一)職工工傷(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 (二)工傷職工對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意見有爭議的確認; (三)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確認; (四)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鑒定; (五)工傷職工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鑒定; (六)職工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七)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八)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九)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而提出的復查鑒定; (十)有關部門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主要是: 1、本省和省內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市(地、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2、法院、勞動仲裁等有關部門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3、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