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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參保居民住院治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及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三級甲等綜合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700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50元;經轉診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為700元。 一類參保居民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50元。 二類參保居民一個結算年度內兩次及以上到同級別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屬于“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義務人的人員)在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急危重病患者,在門診搶救后轉住院的,其門診和住院費用可合并結算。 |